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3年6月19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3、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4、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300526
2、证券简称:中潜退
3、涨跌幅限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你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2年 4月 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 4月 28日,你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 2023年6月 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6月19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如股票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四、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前十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聘请证券公司,委托其提供进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证券公司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83571288
传真:0755-83571288
邮箱:zqgf888@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5019号卓越前海壹号T3栋30L-0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者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7.12 条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八、其他重要事项
1、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2、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